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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4-15 13:5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202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规范、数据赋能,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突出重点、强化应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基础能力,聚焦重点领域,拓展信用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争创示范城市,全力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水平
  1.编制《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依法依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市社会信用库,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全面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动社会信用库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无缝衔接。2021年底,社会信用信息部门实时共享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能力建设。高水平建设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市社会信用中心)。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完善区县一体化、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功能,实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持续推行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公开承诺。做好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5.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为参考,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除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领域及依法依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外,对诚信守法类企业实行“非请勿扰”;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两类企业,除上级安排部署和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一般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处罚管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6.有序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加强纳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流通、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7.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及时清理规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8.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范调整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依托市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严格依照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施奖惩,确保过惩相当。信用联合奖惩名单认定部门要自名单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9.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修复规定,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信息要